重庆明辉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3719号
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明辉电梯有限公司。
经营者***。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或冻结被告重庆明辉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保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1650000元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重庆明辉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辉
二Ο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卢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