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3民初10392号
原告: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外贸家属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莲前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辛县坦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苗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