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11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4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明基本事实。结合《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永安煤业能源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微信聊天内容等在案证据,应通知**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买卖合同相对方以及***的履职身份。审理过程中,应向***释明其是否要求**、***等承担合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4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廖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