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881号之一
原告: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院边村刺里自然村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8QNN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11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33.2元,减半收取计7866.6元,由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