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323号
原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塔新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6819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11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