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民初38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事实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