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72民初38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临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凤,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润沣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玲。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与被告广西润沣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向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韵捷
书 记 员 刘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