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抗130号
申诉人乐昌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永明
审 判 员 谭 甄
审 判 员 何曲伟
法官助理 钟 蕾
书 记 员 钟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