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1686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商业办公楼自编C栋)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91980101154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