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1686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商业办公楼自编C栋)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91980101154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