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179号
申请人: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誉路3号中***4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5CXK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商业办公楼、自编C栋)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98456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9035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9035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南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