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2民初1071号之一
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住所:乳源县富源工业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69976599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商业办公楼、自编C栋)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9845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日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