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61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栗小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先辉,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先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所信息,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明确的被告主体,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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