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7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豫苑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5350455Y。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交通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29121T。
法定代表人:栗小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旗,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辉,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先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先辉亦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过了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上诉人***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文志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刘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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