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632号
原告:***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金山路11号3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HF1DX9。
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228号盛文奥特莱斯5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5TQWXD。
负责人:范贺峰。
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专探乡人民政府院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29121T。
法定代表人:栗小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永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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