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57号
申请人:***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大街街道东门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MFHK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专探乡人民政府院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2912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奥特莱斯5楼5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5TW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恒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