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环保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57号 申请人:***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大街街道东门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MFHK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专探乡人民政府院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2912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奥特莱斯5楼5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5TW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恒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