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正赫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646号 原告:赤峰正赫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西段路北新天地广场2B号楼2BW-020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H10U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专探乡人民政府院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2912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正赫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 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正赫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赤峰正赫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预收6049元,应退还原告赤峰正赫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344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