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214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0946.5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科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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