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悦鸣腾宇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民初9253号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悦鸣腾宇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四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专探乡人民政府院内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悦鸣腾宇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