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4047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水联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菏泽市鲁西南建材市场16栋17号。
经营者:吴涛,经理。
被告:菏泽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程办事处327国道南侧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内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水联建材经销处与被告菏泽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水联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市牡丹区水联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