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格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诚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博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2执1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诚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38BRT10,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村海湖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珊珊,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博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E11C2D,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路17号大坤金州广场2栋2**10层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格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61791120XK,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观背村田园化地段一新世纪时代广场鸿鹄大厦1803号。 申请执行人****诚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博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格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02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33906.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费为640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诚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与被执行人广东博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格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02执19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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