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23民初1550号
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全球生活家居广场第7幢13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毕洪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旭、郑智健,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
被告:辉南县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星华家园C2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利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