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6民终1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兴***豪庭1号楼S-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7幢13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方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23)吉06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