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鸿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3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鸿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70年代家园****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鸿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博
审判员张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