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46号70年代家园1幢16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宝顺,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2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受理并执行吉林省鸿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向申请人传达其状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郝建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