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3854号之一
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春燕
代书记员 储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