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226民初1724号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胤、被告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尚欠原告374300元货款未支付,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374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未超出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给被告承建的宁海县竹口储村住宅小区道路二期工程供应混凝土。该合同约定了原告提供被告的各规格型号混凝土单价、交货期限、结算、付款方式(即被告根据原告现场签认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编制《混预拌凝土结算书》提供被告确认后,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如有异议,被告应在三日内向原告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付款以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总供混凝土款)及违约责任(即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一个月,则原告有权从延期付款之日起按日利率2‰追加欠款利息)。 2018年11月29日,经结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可林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货款3743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包括催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至今,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
被告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74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以374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被告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海金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谷春燕
代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