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张某某、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0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550484,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20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975471.59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