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季某某,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