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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6执3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娄某某,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俞某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俞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3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