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935号之一
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陵智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豪配偶),女,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铜陵智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丰
人民陪审员姚建国
人民陪审员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