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智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智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6民初2387号
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铜芜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2047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智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93***898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查**,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风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2334428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智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查**、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丰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