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2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5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出生。
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18400元,并以欠付工程款118400元为整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3270元(缓交),由***、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履行期届满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余元,已被多个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购买有保险产品一份,依法提取,代提取其现金价值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仅2.69元,依法冻结。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信息。
2、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无果。
3、本院赴被执行人***居住地新集镇***村委会调查,反馈其下落不明,在当地无财产。
4、本院赴被执行人***临时居住地南郑区大河坎镇*****号楼****室查找、调查,据业务公司反映该房屋业主并非***,仅在2021年3月租用过该房屋。
5、本院赴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区******村委会调查,反馈该公司已离开该社区,无财产。
6、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龙海东
审判员 雷净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