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
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含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262718.80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净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