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3年4月9日。
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
本院在执行**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7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个,划拨其银行存款3380元;划拨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9元,以上共计409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4、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未发现***、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积金账户;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45901元未受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50元未缴纳。
综上所述,本案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80元、扣划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汉军
审 判 员 张国辉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熊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