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3执655号之三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12月30日。
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桥银
被执行人罗桥银,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限限被告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4728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本息合计人民币344728元。后期利息计算至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其履行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590元,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9月10日、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被执行人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号、财付通账号被另案冻结;
3、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公积金信息,未发现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公积金账户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罗桥银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罗桥银、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陈发瑞
审判员 吴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熊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