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7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臧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军,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献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松,男,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献县。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本强,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道松、刘本强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鉴于双方的亲属关系,重审时应加大调解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本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张友僧
审判员 穆庆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