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航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91民初242号
原告:吉林市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斌彬,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航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航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志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