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区恒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八路溪湖春晓住宅小区2栋3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合同纠纷款531735.62元;二、向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缴纳诉讼费44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58元、申请执行费7803.24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账号为36×××36的帐户存款551941.86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韦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