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家大厦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熊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