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823民初52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被告:***,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八路溪湖春晓住宅小区2栋3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45933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8827711C。
法定代表人:杨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745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20时25分许,被告**宝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赣L×××××轻型普通货车,沿峡江高速互通口至水边连接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至赣江大桥西桥头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撞上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儿子***,造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宝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儿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熊云兰系肇事车辆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因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57708.75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熊云兰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975元,减半收取为4987.5元,由原告***、***负担3487.5元,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