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33民初2471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昌县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溪湖春晓住宅小区2栋3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45933F。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