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嘉特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家大厦A座1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