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5535号
原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兴里50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市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系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科员。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7.0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