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2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男,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白宽,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北。
被告:***,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7日收到原告对被告白宽、***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山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对被告白宽、***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白宽、***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