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4民初317号
申请人:陕西省紫阳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负责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省紫阳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人陕西省紫阳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紫阳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省紫阳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省紫阳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