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4580号
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5716(3-3)。
法定代表人:郭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1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9335。
法定代表人:刘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君,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3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登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轶群,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7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之后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民终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皖0103民初7851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继续审理。之后,本院将本案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案号为(2020)皖0103民诉前调7219号,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皖0103民初4580号。之后,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中信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及7570元,由原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