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5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57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