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1执77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江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双凤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