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049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汤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琼秀,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妹,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被申请人:西安迅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路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利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迅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陕0103民初10495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迅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0303-00001)的存款289173.07元。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迅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0303-00001)的存款289173.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淑 芳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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