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753号
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库尔勒新城区石化大道北侧苇业大厦对面加油站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801640077348。
经营者:***,女,汉族,1972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89年0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92年0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4号3栋1单元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31339213X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何**、***、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2.13元,减半收取8136.07元,由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向渝居
书记员杨帆